第一章 ?總則
第一條?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江蘇省海門中學教育發(fā)展基金會。
第二條?本基金會屬于非公募基金會。
第三條?本基金會的宗旨:爭取國內外企業(yè)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支持和資助,增加海門中學教育教學經費來源,支持海門中學發(fā)展建設,扶持學校特色課程、師資培訓、教師專業(yè)化發(fā)展及重大活動的開展;獎勵優(yōu)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(yōu)的在校學生;資助困難學生完成學業(yè)等,提高海門中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,推動海門中學教育事業(yè)的發(fā)展。
第四條?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(shù)額為人民幣400 萬元,來源于校友捐資,均為合法捐贈財產。
第五條?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,業(yè)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。
第六條?本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
第七條?本基金會的住所海門市育才路1號江蘇省海門中學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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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?業(yè)務范圍
第八條?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(yè)務范圍。
(一)面向社會各界募集資金,接受來自國內外企業(yè)、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愿捐款;
(二)扶持學校特色課程、師資培訓、教師專業(yè)化發(fā)展及重大活動的開展;
(三)獎勵優(yōu)秀教職工和品學兼優(yōu)的在校學生;
(四)資助貧困學生和救助特困教職工;
(五)支持與江蘇省海門中學教育事業(yè)有關的其他項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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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?組織機構、負責人
第九條?本基金會由14名理事組成理事會。
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,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:
(一)承認本基金會章程,熱心服務于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(yè);
(二)能夠恪盡職守,保障捐贈資金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,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;
(三)廉潔奉公,辦事公道,有較強的人際溝通能力;
(四)對本基金會有實質的支持或在教育、科技界有較高威望。
第十一條?理事的產生和罷免:
(一)第一屆理事由業(yè)務主管單位、主要捐贈人、發(fā)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(xié)商確定。
(二)理事會換屆改選時,由業(yè)務主管單位、理事會、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,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。
(三)罷免、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(yè)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;
(四)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理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。
第十二條?理事的權利和義務:
(一)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(jiān)督權和指導權;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;
(三)執(zhí)行理事會決議;
(四)履行職責,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保證捐贈資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;
(六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三條?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。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二)選舉、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
(三)決定重大業(yè)務活動計劃,包括資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計劃;
(四)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;
(五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;
(七)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聽取、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,檢查秘書長的工作;
(九)決定基金會的分立、合并或終止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四條?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。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。
有1/3理事提議,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。如理事長不能召集,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。
第十五條?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;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(shù)通過方為有效。
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,須經出席理事表決,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
(三)章程規(guī)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資活動;
(四)基金會的分立、合并。
第十六條?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,并由出席理事審閱、簽名。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章程規(guī)定,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,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第十七條?本基金會設監(jiān)事3名。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,期滿可以連任。
第十八條?理事、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(jiān)事。
第十九條?監(jiān)事的產生和罷免:
(一)監(jiān)事由主要捐贈人、業(yè)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;
(二)監(jiān)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。
第二十條?監(jiān)事的權利和義務: ?
監(jiān)事依照章程規(guī)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,監(jiān)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。
監(jiān)事列席理事會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,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、業(yè)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。
監(jiān)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和基金會章程,忠實履行職責。
第二十一條?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(shù)的1/3。監(jiān)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。
第二十二條?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(lián)時,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;基金會理事、監(jiān)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。
第二十三條?理事會設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和秘書長,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在本基金會業(yè)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二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三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五條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,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:
(一)屬于現(xiàn)職國家工作人員的;
(二)因犯罪被判處管制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,刑期執(zhí)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;
(三)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(zhí)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;
(四)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,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,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。
第二十六條?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、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、澳門居民、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,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。
2.獎勵在教育教學和管理等方面業(yè)績突出的教師;
3.扶持教育教學研究項目的開展及著作出版;?
4.扶持師資培訓、學校名師工作室等活動的開展;
5.扶持學校課程改革和校本特色課程的建設。
(二)救助特困教職員工。
(三)資助貧困學生,獎勵品學兼優(yōu)的學生。?
(四)資助有益于學生綜合素質拓展的各項活動。
(五)資助學校教學與研究相關設施的改善及校園設施建設。?
(六)資助學校重大活動的開展。?
第五十四條?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